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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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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最近我跟我的员工有一些私人恩怨, 我听说现在他想要去政府部门投诉我没有帮他还公积金(EP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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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在聘请对方之前,对方就已经签了一份我准备的文件同意我不需要帮他还公积金!! 此外,我也有跟对方另外签署了一份服务合同(contract for services)因为我听说签了这种合同后,法律上对方就不是我的员工,我就没有责任帮对方缴纳公积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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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请问在跟对方签署了这些文件后对方还可以投诉我吗? ?这些合同法律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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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这个星期我们其中一个客户提问的问题。 在今天的法律文章里,我们将会讲解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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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是不是全部支付给员工的费用会需要缴付公积金?
b) 雇主以及员工是否能够私底下签署文件同意不缴纳公积金给公积金局?
c) 什么是contract for services? 在签了该合同后,雇主可不可以因为对方不是自己的员工而不需要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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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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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1: 是不是所有支付给员工的费用都会需要缴付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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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1991年公积金法第43(1)条文(Section 43(1) of the EPF Act 1991),所有的雇主都有法律义务根据员工的工资(wages)数目缴纳特定比率给EPF为员工的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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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 employee and every employer of a person who is an employee within the meaning of this act shall be liable to pay monthly contributions on the amount of wages at the rate respectively set out in the Third Sched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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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由于第43(1)条文只运用于工资(wages),因此不属于员工工资的其他费用都不需要缴付公积金,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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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服务费(小费等)Service charges (tip, etc)
ii. 加班费 (Overtime payments)
iii. 员工结束服务或自动辞职前雇主支付的酬金 (Gratuity payment at the end of a service period or upon voluntary resignation)
iv. 退休金 (Retirement benefits)
v. 旅行津贴 (Travel allowances)
iv. 替代通知赔偿金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before termination)
vii. 董事费(Director‘s fee)
viii. 礼物, 如佳节红包赏金等等 (Gif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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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2: 雇主以及员工是否能够私底下签署文件同意不缴纳公积金给公积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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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须知道的是缴纳公积金是一种法定义务(statutory duty)。因此法律上双方并不能通过签署私人合同来避免缴纳公积金。所有签署过的相关文件将会因为抵触法律而被自动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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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积金局也在自己的网站声明了相关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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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 3: 什么是contract for services? 在签了该合同后,雇主是不是就没有法律责任缴纳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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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马来西亚劳工法律,在聘请另一方为自己的生意提供服务时,雇主可以跟对方签署两种合同:第一种是 “CONTRACT OF SERVICES”,第二种则是”CONTRACT FOR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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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虽然这两种合同只差两个字( “of” and “for” ),但是法律上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 CONTRACT OF SERVICES 为雇佣合同受劳工法所约束,而CONTRACT FOR SERVICES 则是私人服务合同,通常在聘请专家,独立人士 (independent contractor) 或者freelancer的时候会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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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而法律上,签署CONTRACT FOR SERVICES的聘请方将不会是雇主的员工因此雇佣方不需要为对方缴纳公积金以及社险。因此现今有许多的雇主会向往跟对方签署服务合同来避免受劳工法令的约束,以及支付公积金社险等的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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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但是需注意的是在签署服务合同(CONTRACT FOR SERVICES)后,法庭并不会直接承认双方签署的是服务合同(CONTRACT FOR SERVICES)而判定雇主没有任何法律责任的。在双方发生纠纷的时候,法庭还是会考虑雇佣方对于有关员工的控制程度来判定到底该合同是不是雇主为了逃避自己的法律责任而特意签署该服务合同 – the Control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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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之前劳工法庭判的案例,法庭会考虑各种因素如:是否该名被雇人士被要求像全职人士提供full time服务,他/她的上班时间是否被雇主所约束,该被雇人士有没有其他雇拥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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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件:*Hong Kiang Ngan v. Mahkamah Persekutuan Malaysia & Anor [1996] 4 CLJ 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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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除了the Control Test, 法庭也会考虑被雇人士的工作性质是否对公司是必要或无法缺乏的,来判定对方是否是雇主的员工 – the Integration 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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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件:*Lord Dening in Stevenson, Jordon & Harrison 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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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因此,虽然雇主并不需要为服务合同的被聘方缴付公积金。但是如果雇主是特意利用该合同逃避法律责任的话,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法庭还是可以否定该服务合同并判定雇主需要承担所有雇主的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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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们今天分享关于公积金以及服务合同的法律文章,如果有任何关于劳工法律的问题需要询问,您可以通过whatsapp联系我们:https://wa.link/q3kmv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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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想知道雇主解雇员工的法律可以阅读我们的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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