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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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我想要询问你关于单方面离婚的问题。我的越南籍太太已经回国超过5年了,她回国之后我们就再也没有联系过,现在我想要向法庭单方面申请结束这个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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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听我朋友说过根据马来西亚法律,单方面申请离婚前必须要去JPN那里接受3次婚姻辅导。可是现在我并没有我的太太的联络号码,也不懂现在她在越南的那一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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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我还需要向JPN申请婚姻辅导吗?在没有对方地址的情况下,请问会对我之后的离婚申请造成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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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单方面离婚的案件时,我们常常会遇到客户询问关于与另一半失去联络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本期的法律文章里,我们将会讨论相关的离婚法律以及解决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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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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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马来西亚离婚法律 (Section 106 of the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在向法院提出单方面离婚申请前,申请者必须向调解机构(conciliatory body)提出婚姻辅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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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该调解机构给于双方婚姻辅导后无法调解双方问题的情况下,申请者就可以拿着该机构的证书通过律师向高等法院(High Court)提出单方面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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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马来西亚,最普遍的做法则是向JPN的婚姻调解庭(Tribunal Perkahwinan)提出婚姻辅导。 而根据JPN现在的做法,双方必须要出席婚姻辅导至少3次。在辅导员没办法说服双方继续婚姻的情况下,JPN才会给予证书让申请者去高等法院申请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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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那么在遇到与另一半失去联络或不在国内的情况下,申请者还需要申请婚姻辅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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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马来西亚法律, 在特定情况下申请者是可以向法庭申请豁免婚姻辅导这个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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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申请者必须向法庭证明在他的案件有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导致申请婚姻调解是不实际的(impracticable)。而法庭接受的2个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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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另一方已经缺席婚姻辅导3次
B) 另一方是外国公民而申请者不晓得其具体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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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在另一半是外国公民的情况下,申请者必须通过律师向移民局索取外国伴侣的最新出入境记录,以及配偶签证(long term social visit pass)记录,证明她已经抛弃(deserted)申请者,也确实不在马来西亚,来申请豁免婚姻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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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在法院豁免婚姻辅导申请后,申请者也需要在提出单方面离婚申请后,另外通过律师向法院提出申请豁免呈交离婚文件给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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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根据离婚法令(Rule 12(10) of the Divorce and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1980) , 法庭拥有权力豁免申请者呈交离婚文件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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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在另一方已经不在马来西亚其具体所在也不清楚的情况下,一般上法院都会批准申请者提出的豁免呈交文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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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如在Chong Kim Foo v. Yeh Yi-Ling 【2018】8 MLJ 152 这个高等法院案例里,法院就豁免了男方申请人呈交离婚文件给对方的申请,原因是女方已经回去了台湾,而男方并不知道女方在台湾的具体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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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因此在另一方已经回国或者失去联络的情况下,申请者还是能通过律师单方面申请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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