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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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 最近我想跟我的丈夫离婚。基本上我们已经谈妥了所有的相关事宜如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以及每一个月他必须要给的抚养费数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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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一个朋友告诉我,根据他的’experience’,在法庭同意我们的离婚申请后,会有3个月的冷静期。之后我们的离婚庭令才会算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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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这三个月的冷静期是可以申请豁免的吗?我想速战速决,因为我不想跟他有任何关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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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现在男方本身是在新加坡工作,他同意每一个月会给我RM3,000-00为孩子的抚养费。 如果之后遇到他被公司辞退或者收入减少的情况,他有权利减少孩子抚养费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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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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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马来西亚的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61(1)条文,在法庭同意离婚申请后,所给予的离婚庭令必须是Decree Nisi。Decree Nisi的华语意思为“暫時裁決”,而这个“暫時裁決”必须是要等满三个月后才会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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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马来西亚,很多华人都称呼这3个月的期限为3个月冷静期。那么法律上这三个月的冷静期可以被申请缩短或者豁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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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第61(1)条文的第二段,法庭是有权利豁免这三个月的冷静期的,而申请人必须要提供很好的原因来说服法庭为什么必须要豁免三个月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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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less the court by general or special order from time to time fixes a shorter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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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我们处理离婚案件的经验,在以下的情况法庭会考虑准许豁免三个月的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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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其中一方有紧急的情况需要再婚(跟第三方有小孩)
B) 双方已经结婚很久,申请人岁数也大了已经决定不想再继续这个婚姻
C) 双方的关系已经发展到十分的恶劣的情况(已有许多次打斗争吵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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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因此如果申请人只是想要速战速决,这并不会是很好能申请豁免冷静期的一个理由。法庭会考虑相关案件的情况,也有绝对权利否决豁免冷静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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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那么在离婚庭令以及生效后,申请人能再向法庭申请更改离婚庭令的内容,如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费用等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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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答案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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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根据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96条文, 如果法庭相信离婚庭令是被法庭被误导的情况下 (mistake or misrepresentation)出的,或者在离婚后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 (material changes in circumstances),那么法庭是有权利更改当初的离婚庭令内容。但是法庭孩子的整体福利将会是法庭的首要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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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因此在以上的例子里,如果发生突发事故影响男方的经济能力,男方是是能以这个理由向法庭申请减少支付的抚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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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但是法律上责任是在于男方去说服法庭,也有不少案例法庭因为男方并不能证明发生重大改变的情况而驳回男方减少抚养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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