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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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我听讲申请单方面离婚前必须要去政府那里接受3次婚姻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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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的另一半3次都没有去,或者是外国人已经回国了,我还可以申请离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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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向法庭申请豁免这个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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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单方面离婚前,法律规定申请者必须要向JPN申请婚姻辅导。而在拿到JPN证书(KC29)证明辅导员也不能解决双方婚姻问题后,申请者才可以通过律师正式提出单方面离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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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遇到对方3次都缺席或者不在国内的情况该怎么办?什么情况下申请者可以申请豁免这个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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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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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令第106条文(Section 106 of the Law Reform(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在特定情况下申请者是可以向法庭申请豁免婚姻辅导这个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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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上,申请者需要证明存在申请婚姻调解是不实际(impracticable)的特殊情况(exceptional circumstances),而其中2个法庭接受的情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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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已经连续缺席婚姻辅导3次;
. - 另一方是外国公民而申请者不晓得其具体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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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以及缺席婚姻辅导3次的情况,申请人必须要拿到JPN出的证书(KC28)证明JPN因其中一方连续缺席3次而取消婚姻辅导,才能向法庭申请豁免婚姻辅导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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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发生外国伴侣已回国的情况,申请者可以通过律师向移民局索取外国伴侣的最新处境记录,证明他/她已经抛弃(deserted)申请者而确实不在马来西亚,来申请豁免婚姻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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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06条文,其它法庭接受豁免婚姻辅导的情况包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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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方有精神方面无法医治(incurable)的疾病
. - 另一方被判坐牢5年以上
. - 另一方住在国外也有理由相信在申请者提出申请后,他/她无法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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