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马来西亚,我们这里有 1955年的劳工法令 (Employment Act 1955) 用于马来西亚半岛和纳闽联邦直辖区。该法令用于劳工法附表1所述的以下雇员类别 :
a) 每月工资不超过RM2,000 的雇员; 或者
b) 工资超过RM2,000 但是从事体力劳动,监视,经营机械操作或维修,或以家庭佣人身分聘用的雇员。
2. 所以在签署雇佣合同之前,雇主以及雇员必须清楚的知道雇员的工作性质,到底双方签的雇佣合同是否受限于劳工法令。
3. 如果是的话,根据劳工法令,如果从事上诉雇员的雇佣合同比劳工法令里所规定的条文更不利的话,该合约条款应视无效。例如:工作时间
4. 根据劳工法令,一名雇员一个星期的工作时间最多为48个小时,相当于星期一到星期五每天8小时的分配。任何超过48小时的工作时间将被列为加班,而加班的工资是会根据劳工法令以小时计算。
5. 如果雇佣合同违反这个法律,该条款将会无效并由劳工法令订明的条款取代。那么雇员在超时工作情况还是能够向雇主要求超时薪金。
6. 另外一项是 年假及公共假期 ,劳工法 已显示了相关的工作日历 。每个雇员在一年内最多可有11天假日。其中5项是强制性的,包括独立日, 最高元首诞辰,各自州署统治者的生日,劳动节和马来西亚日。 如果员工在公司服务满2年了,他就可享有最低8天的年假。如果雇员帮公司服务了2到5年,最低能享有的年假是12天。任何超过5年服务的雇员则最低能有16天的年假。
7. 那么如果雇佣合同违反了劳工法令的最低要求,该款将会无效并由劳工法令订明的条款取代。
8. 那么劳工法令会用于见习生吗?根据劳工法令,见习生也属于雇主的雇员。除了需还EPF SOCSO之外, 要终止见习生的试用期,雇主也必须要有“正当的理由“。
9. 另外劳工法令也规定了雇主在终止,退休以及裁员的时候给与雇员福利 。 根据1980年就业终止和裁员福利条例 (EMPLOYMENT (TERMINATION AND LAY-OFF BENEFITS) REGULATIONS 1980) 第6条,雇员有权享受以下终止和裁员福利,取决于雇员的就业年数
少过两年= 10天日薪x 就业年数
多过两年少过5年= 15天x就业年数
多过5年= 20 天x 就业年数
10. 需注意的是,就算雇主同意给其员工终止或裁员福利,在法律上雇主也必须要用正当的理由终止或者裁员。
11. 对于薪金超过RM2000不从事劳力工作的雇员,雇主以及其雇员的权力福利是以雇主雇员之间所签署的雇佣合同或者录取信而定。但是雇主还是需要注意其公司有没有跟工会签署任何协议。如果有的话,其雇佣合同就必须要满足工会设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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