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上班时间访问色情网站,这是否构成严重不当行为(serious misconduct)? 可以用这个理由炒掉他吗???“
最近在接受客户咨询的时候遇到了客户询问了这个有趣的问题, 那么法律上员工这样的行为能不能形成雇主炒掉对方的理由?而工业法庭(Industrial Court)在这种案例的裁决又是什么?
在这个文章,我们会讲解工业法庭在两个工业纠纷的判决。
1. 在Alpha Sigma Sdn Bhd v Renujeet Kaur 这个2001年的工业纠纷案件里面,公司发现了他们的女性实习生在工作期间访问色情网站以及发送色情图片给同事而将其解雇。之后该名实习生向劳资关系部(Industrial relation department)投诉其前雇主认为雇主解雇她的决定过于严重而这个案件之后被转移到了工业法庭进行听审。
在听取双方的证词之后,工业法庭裁决公司解雇该实习生的决定是合理的。
2. 在Jaya Balan Suppiah v Texas Instrument (M) Sdn Bhd 这个2013年裁决的案件里面,工业法庭也裁决了员工上班访问色情网站是严重不当行为而雇主是可以用这个理由辞退员工的。
所以如果员工在工作期间访问色情网站,雇主是可以因此将其解雇的。
但是需注意的是,法律上雇主还是有法律责任(legal burden of proof)证明员工的不当行为。 而在Azami Ahmad v Bluescope Steel (Malaysia) Sdn Bhd工业法庭裁决了公司辞退员工的行为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该案件里面,公司没办法证明相关证据是从员工电脑提取出来的。而且在该案件里,公司也没办法证明该员工有公司电脑以及邮箱的完全使用权(sole control)。因为公司其他人员也可以使用员工的电脑以及查看里面的文件。
因此,雇主应考虑制定有效的 IT 政策来管理公司办公时间以及电子设备的使用来确保类似案件发生的时候,有足够的证据去证明或者合理化辞退员工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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