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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面同意离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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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之前我跟我丈夫在外国以及本地注册我们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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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已经在外国办离婚了,还需要在本地申请离婚多一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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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马来西亚,国人跟外国籍伴侣在国外结婚的案例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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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婚姻破裂之后,双方通常会在国外申请离婚。那么外国的离婚庭令是否受大马的国家登记局(JPN)直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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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受承认,双方需不需要回到马来西亚在本地申请离婚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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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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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外国的离婚庭令是不受JPN所承认的。因为法律上每一个国家的法庭都有自己的法庭管辖权(jurisdiction)。一个在国外拿到的庭令是不能马上拿去另一个国家马上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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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离婚后,牵涉方是不能直接walk in 国家登记局登记外国离婚庭令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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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这不代表双方都要回来马来西亚办理离婚多一次。在这情况下,只需要其中一方委任本地律师向马来西亚高庭申请一个申明(declaration)承认外国离婚庭令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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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拿到相关庭令后,申请人就能通过律师向JPN提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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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JPN的注册官会根据马来西亚1976年法律改革(婚姻和离婚)法律第107条文/Section 107 of 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更新离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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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相关庭令需要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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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申请人(马来西亚公民)的身份证副本
B. 外国伴侣的身份证副本以及护照
C. 本地以及国外的结婚证
D. 国外的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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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离婚证书的内容不是马来语或者英语,则需要通过法庭翻译官进行翻译后才能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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