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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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最近我打算跟我追求13年的女神结婚。但是她要求我在结婚前找一个律师准备一份婚前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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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婚前协议书必须写明如果之后有什么原因导致离婚,我需要把孩子的抚养权给她,每个月给她一笔赡养费,以及分给她一半产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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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这样的协议书在马来西亚是受法律承认的吗?如果到时离婚有特殊情况发生如对方出轨,或者我的经济能力不佳等等,我能不能不遵从这个婚前协议书办理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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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你给我相关的法律意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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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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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协议书是双方针对在离婚后如何处理/分配财产,赡养费以及孩子抚养权的一份预先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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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马来西亚,并没有任何法律阻止双方在结婚前签署婚前协议书。因此只要该协议书没有抵触现有法律,也不是其中一方在被胁迫或者欺诈的情况下所签署的,该协议书是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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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另外,根据马来西亚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Law Reform (Marriage and Divorce) Act 1976),第56条文也准许双方在办理离婚时提呈当时签署的婚前协议书供法官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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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那么根据法律,法官必须要接受离婚协商书的全部内容分配双方的财产,孩子的抚养权以及赡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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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第56条文,该条文已经清楚阐明该婚前协议书只是呈交给法庭让法官发表意见而已。关于孩子的抚养/监护权,赡养费以及婚姻产业的分配,已经有明文清楚阐明,最终决定权还是在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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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孩子抚养/监护权: 根据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第97条文,法庭有权在任何时候修改双方事先同意的子女抚养权,而其主要考量必须以确保孩子的福利为主。当孩子能够自己独立的意愿时,法庭也会考虑孩子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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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婚姻财产 : 根据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第76条文,法官在宣判离婚时拥有分配双方婚姻财产的权力。在进行分配时,法官必须考虑双方在获得这些财产时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同时也会综合考虑婚姻的持续时间、双方在婚姻中的金钱和非金钱贡献,以及孩子的需求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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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赡养费: 根据1976年婚姻及离婚法令第80条文规定,即使双方在婚前协议书中同意了丈夫在离婚后应支付的赡养费数额,然而根据该条文,任何关于赡养费的协议只有在法庭批准后才能生效。而根据案例法庭会考虑双方的财务能力以及需要(means and needs )裁定赡养费的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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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总结: 根据法律婚前协议书还是一个成立的合同,在双方都同意申请离婚的情况下,双方是可以把该协议呈交给共同委任的律师依据里面的内容准备相关的离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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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其中一方不同意里面的内容,导致该案件演变成单方面申请离婚的时候,婚前协议书的作用就十分有限。虽然还是可以呈交给法庭让法官考虑,最终决定权还是在法庭那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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