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的EPF以及保险已经有提名受益人了,还需要写在遗嘱里面吗?写不同人的名字会怎样???”
在帮客户准备遗嘱的时候,常常会遇到客户发问以上问题。
那么根据法律,在EPF以及保险有提名人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再写在遗嘱里面吗?
能不能写不同人的名字?或者是通过遗嘱更改受益人?
我们会用不同例子解释相关法律:
保险
例子1:
A先生在他的保单提名他的妻子为受益人,他想要通过遗嘱把受益人改为他的孩子
i. 需知道的是, 根据马来西亚1956年民事法令(Civil Law Act 1956)以及2013年金融服务法令(Finance Service Act 2013),在投保人提名(nominates)他的合法伴侣 (legal spouse)父母或者孩子为保险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的保金将会自动受到信托(trust)保护。
ii. 根据法律,归类在信托以下的保金将不再构成投保人的产业,也不能够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再进行分配。
iii. 所以在以上的例子, A是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更改受益人的。如果他真的想要更改保金的受益人为他的孩子的话,正确的做法是通过保险公司的合法文件对其进行更改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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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2:
B先生在他的保单提名他的姐姐为收益人,之后他寻找律师准备遗嘱,他还需要把保金的受益人写在遗嘱里面吗?
i. 跟以上例子不同的是,现在B先生的提名人不是他的妻子,父母以及孩子。
ii. 根据马来西亚1996保险法令(Insurance Act 1996), 如果投保人在保险里的提名人不是他的近亲如父母,合法伴侣或者孩子等。那么他去世后,他所委任的提名人只能以执行人(executor)的方式接受保金,而这笔保金是需要归还给遗孀的.
iii. 所以在以上例子,投保人的姐姐只能以执行人的方式拿到这笔钱并不是真正的受益人。根据法律,如果投保人已婚留有儿女。这笔保金之后必须交由他的遗孀继承。
iv. 如果他想要要这笔保金由他的姐姐完全继承的话,那么他必须在遗嘱写明他的姐姐为这笔保金的受益人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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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子3:
C先生在他的保单提名他的妻子为收益人,之后他寻找律师准备遗嘱,他还需要把保金的受益人写在遗嘱里面吗?
i. 根据我们在第一个例子所解释的法律,由于他的保金将会在提名妻子后由信托保护。所以在第三个例子,C先生是不需要在遗嘱重复写明他的保险的受益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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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
例子4:
D先生在KWSP提名他的父母为公积金(EPF)受益人,他可以用遗嘱把受益人换成妻子吗?
i. 根据EPF的相关法律,D先生是不能这样做的。如果他想跟换受益人,他必须向KSWP提交相关表格跟换公积金受益人才可以。
ii. 需注意的是如果D先生已经用EPF购买unit trust, 他就可以用遗嘱的方法把unit trust的受益人换成他的妻子。
iii. 在D先生没有立遗嘱的情况下,那么unit trust将会根据马来西亚1958年分配法令(Distribution Act 1958)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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