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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章

Franchise和License的区别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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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律师你好,我已经在奶茶店的这个行业做了3年了,我们的奶茶系列产品都很受欢迎因此最近我想要通过给于特许经营权(franchise)的方式来扩展我的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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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有去上课听讲其实可以用licensing的方式去做。听老师讲licensing不需像franchise这样麻烦需要去注册商标,也没有必须要跟合作方签最少5年合同那么久,听起来视乎方便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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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不是很明白法律上franchise还有license的真正区别是什么,也想知道如果这样做是不是合法的,会不会抵触相关法律。请问你可以给我相关的意见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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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助客户准备商业合同的过程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客户询问关于关于特许经营权(franchise)以及许可证(license)的区别,以及是否能用licensing agreement来替代franchise agreement的询问。因此,在今天的法律文章里,我们将会讲解这两个商业模式的分别,法律要求和好处,以及如果抵触相关法律的刑罚等等。如果你对这一期的法律文章感兴趣,可以往下刷继续阅读我们的法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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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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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Franchise和license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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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anchise是指一种商业模式,特许人会授权给特许经营者在特定地区使用其商标、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来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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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人通常会从特许经营者那里收取加盟费并从销售中获取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交换会提供特许经营者培训、市场营销支持、产品供应等服务,以帮助特许人在经营中获取成功。特许经营的例子包括麦当劳、肯德基、星巴克等知名品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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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licensing是指一种合同让授权人给予其他人其产权的许可证,如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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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特许经营不同的是,许可证使用费通常比较低,并且不一定需要提供培训、市场营销支持等服务。许可证通常用于小型企业,帮助他们节省开发产品或服务的成本。例如,一个小型的食品加工厂可以获得一个知名品牌的许可证,并使用其商标来销售自己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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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Franchising和licensing的法律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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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投资人,franchise跟licensing的最大不同是Franchise是受很严格的法律所约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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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特许经营条例(Franchise Act 1998), 特许人(franchisor)在给予经营权之前必须要向贸消部(Ministry of Domestic Trade and Consumer Affairs)注册自己的特许经营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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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注册过程通常需要2-6个月需要的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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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mplete disclosure documents;
  • A copy or sample of the franchise agreement;
  • The operation and training manuals of the franchise;
  • A copy of the latest audited accounts, financial statements and reports, if any, of the auditors and directors of the applicant;
  • Registration application form;
  •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 Forms 24 and 49;
  • The Franchisor’s organizational chart with the names and positions of key personnel;
  • The Franchisor’s business brochures; and
  • Such othe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r documents as may be required by the Registrar for the purpose of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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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相关法案,在跟franchisee签署franchise agreement后,特许人也必须在14天之内向贸消部提交相关合同。合同的期限不能少过5年而且如果特许方想要提前终止或者不想要更新特许经营合同,特许方必须要有很好的理由才行(as defined under section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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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关于license agreement,马来西亚并没有法令对其进行约束。因此绝大数情况都是双方根据签署的合同条款去合作,只要不抵制合同法原则(principles of contract laws)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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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licensing agreement可以用来franchise agreement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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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否定的。就算合同的名字是写licence,法庭也会观察双方的合作模式,特许方是否对生意有持续性的控制continuous control, 征收的费用等等来判定合作方有没有用license agreement来冒充franchise agreement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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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DR HK FONG BRAINBUILDER PTE LTD v. SG-MATHS SDN BHD & ORS [2018] 1 LNS 773,双方签署的是master license agreement而法官仔细阅读合同判定该合同满足了构成“特许经营权”的所有四个强制性要素,判定该合同受1998年特许经营条例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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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如果使用license agreement冒充franchise agreement会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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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Dr Premananthan a/l Vasuthevan v Permai Polyclinics Sdn Bhd [2015] MLJcon 127, 由于该特许经营生意并没有根据1998年特许经营条例进行注册,所有的合同条款将会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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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该条例的第6(2)条文,非法特许经营者也会被起诉,如果罪成将会需要罚款以及坐牢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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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re the Franchisor is a body of corporate

  • For the first offence: a fine not exceeding RM250,000.00; and
  • For a second or subsequent offence: a fine not exceeding RM500,000.00.

Where the Franchisor is not a body corporate

  • For the first offence: a fine not exceeding RM100,000.00 or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one (1) year, or both; and
  • For a second or subsequent offence: a fine not exceeding RM250,000.00 or imprisonment for a term not exceeding three (3) years, or b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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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们这个星期分享关于特许经营以及许可证的法律文章,如果有相关问题想要询问可以通过WhatsApp联系我们: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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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如果你想了解合伙人合同(partnership agreement)可以阅读我们另外一个法律文章: 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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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商标注册以及好处,可以阅读我们的法律文章: 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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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想了解经销合同(distributor agreement)可以阅读我们法律文章: 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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