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雇佣合同的时候,相信大家都曾看过类似以下的条款:
“You agree not to join our competitors’ companies for six months after termination your employment with us”
您同意在我们终止雇佣关系后半年内不加入我们竞争对手的公司
“You agree not to disclos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hat belongs to the Company to any unrelated third party, during and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your employment”
您同意在与我们的雇佣关系期间和终止之后,不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属于公司的机密信息
这些条款似乎对雇主非常有利,但是事实是以上两个条款在发生纠纷的时候都不能有效地保护雇主。
原因是什么?有什么补救方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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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You agree not to join our competitors’ companies for six months after termination your employment with us/ 您同意在我们终止雇佣关系后半年内不加入我们竞争对手的公司”
需知道的是以上的条款在法律上可以被视为贸易限制 (restrain of trade) 条款。
根据马来西亚1950年契约法令第28条文(Section 28 of the Contract Act 1950), 任何限制每个人从事任何类型的合法职业、贸易或业务的协议都会视为无效:
“Every agreement by which everyone is restrained from exercising a lawful profession, trade or business of any kind, is to that extent void”
因此如果发生员工有给足够时间的书面通知加入其它公司的情况出现, 雇主是不能用这个条款起诉员工的。
那么意思是没有任何条款可以防止员工在离职后加入敌对公司吗? 法律的答案是肯定的。
但是这不代表雇主不可以利用雇佣合同对离职的员工施加合约限制, 而其中一个方法就是规定员工在离职后不能使用属于公司的机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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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You agree not to disclos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hat belongs to the Company to any unrelated third party, during and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your employment/您同意在与我们的雇佣关系期间和终止之后,不向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属于公司的机密信息“
那么为什么以上限制员工使用属于公司的机密资料的条款不能有效地保护前雇主呢?
原因有2个:
A. 第一个原因是这个条款没有清楚地定义什么是属于公司的机密资料
在发生纠纷而合同使用的条款意思模糊或者模稜两可的情况,法庭会运用legal doctrine也就是不利解释原则(contra proferentem rule)在诠释模糊条款时争对准备合同的那一方(也就是雇主)做出比较不利的诠释。
因此运用太过简单的保密条款会在纠纷时让公司一开始就陷入比较不利的地位。
B. 第二个原因是这类条款也没有说明在抵触相关条款后公司所能得到的legal remedies
在员工抵触相关条款后,那么公司就有法律责任(legal burden)去证明因员工的行为所蒙受的损失。 而实际上,要证明这样相关的损失时蛮有挑战性的。
方法&结论:
因此在准备雇佣合同的时候,比较正确的做法时寻找律师询问相关条款能不能在纠纷时保护雇主的利益。
而盲目地在网上下载的Copy and paste合同是十分危险,因为有时候下载的是其它国家的合同并不能运用在马来西亚。而里面的条款也可能让合同制定方陷入更不利的pos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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